吴珍律师亲办案例
外嫁女承包地被征收有权获得土地补偿款
来源:吴珍律师
发布时间:2017-10-2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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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件概述:A女系衢州市柯城区航埠镇X村人,2001年外嫁但未在嫁入地获得土地承包权,承包地一直留在以父亲为户主的承包户内(承包户内共3人,A女父亲、A女、A女母亲、A女父亲)。2016年6月,A女所在土地承包户的土地被征收并获得补偿款15万余元,但因A女在外,母亲及同村的姐姐B未告知土地被征收一事,姐姐B反而在没有获得A女委托的情况下将补偿款全部领走并拒绝退还给A。A女委托我们作为代理人向法院起诉要求B女返还占有的土地补偿款。因A女所在的土地与渠道相邻,测绘公司在测绘时将渠道旁的0.68亩土地多加给了A女所在的承包户(与A女类似的与渠道相邻的农户土地面积均有增加)。B女提出A女系外嫁女户籍外迁丧失土地承包权,且多出的0.68亩土地面积系其土地,补偿款应归其所有。

一审法院认为:A女在出嫁前获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仍然存在,有权参与土地征收补偿的分配。B女提出被征收土地中有0.68亩归其所有没有依据,测绘报告认定B女土地系与案涉地块不同,被征收土地是否包含B女个人土地应当以测绘认定的实际征收面积为准。一审法院判决B女依法返还A女土地征收补偿款6万元。

B女不服判决以其是代理母亲领取土地征用补偿款,其仅是代理人,应由母亲承担返还责任,0.68亩土地系其所有,土地征收补偿款归其所有。

二审法院认为:B女主张依照当地风俗女儿出嫁后不再享有土地等权益,于法不符。B女签字领取包含A女份额的土地征收补偿款已然侵犯了A女的合法权益。即使如其所言,其系代理母亲领取,但依照《民法通则》第67条的规定,代理人知道被代理人委托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,由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互负连带责任,A女向B女主张侵权责任具有法律依据。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
以案说法: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》第30条的规定“承包期内,妇女结婚,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,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”。农村外嫁女在外嫁前获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然存在,有权参与土地征收补偿的分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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吴珍律师副主任律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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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律师姓名:
    吴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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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浙江循名律师事务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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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副主任律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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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13308*********05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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